買房的稅務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需要在過戶、交屋前繳清的稅費 (俗稱「完稅」),如:「契稅」、「印花稅」;另一種則為:持有房屋期間,每年要繳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乍聽之下,買房子衍生好多稅額,其實,買房子也有省稅的好處喔!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稅法規定,幫助會員們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喔!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相關稅務如何試算:
- 過戶、交屋前繳清的稅費:
- 持有房屋期間,每年要繳稅費:
學會了如何試算買房子的相關稅率,接下來我們要來學習如何藉由買房子節省所得稅喔!
- 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每年五月又到了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如果你目前房子為自用,並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貸款,那麼,可以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每年上限最高為30萬。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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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條件:
- 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
-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需檢附文件:
- 金融機構之借款利息單據正本
- 戶口名簿影本
- 範例:
王先生在98年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6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2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需以60萬元減去2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因為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以30萬元作為「列舉扣除額」申報,乘以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就是省下來的所得稅喔!
- 申報條件:
- 善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如果你有換屋的行為,在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有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如果你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 (例如:以小換大、以舊換新),那麼你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依法申請將原本繳的「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退還。先購後售者,也有適用喔!
- 申報條件:
- 不論買進或賣出的兩間房屋皆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
- 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原財產交易所得如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者不在此限。)
- 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
- 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申請扣抵或退還之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則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 需檢附文件:
-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或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
- 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作為證明。
- 範例:
陳先生在100年3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0萬元,免稅額單身7萬7,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為12萬4,000元,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為 (500,000 - 77,000-124,000) × 6% (所得稅邊際稅率) = 17,940 (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陳先生在101年12月23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由於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申報條件,陳先生於101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退稅,金額為:100,000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x 6% (所得稅邊際稅率) = 6,000元。
- 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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